(2017)皖0225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亚美、刘恩霞与骆湘林、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美,刘恩霞,骆湘林,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亚美,男,汉族,住无为县。申请执行人:刘恩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骆湘林,男,汉族,住吉林省。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3893342-1。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美、刘恩霞与被执行人骆湘林、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骆湘林、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亚美借款7469287元及利息5027638元并承担诉讼费105800元执行费80000元,但被��行人骆湘林、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利民审判员 阮道云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