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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耿培龙与徐晨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培龙,徐晨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671号原告耿培龙,男,1988年1月1日出生。被告徐晨钦,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原告耿培龙与被告徐晨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耿培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耿培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培龙负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记员李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