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丁志帅诉盛立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帅,盛立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356号原告:丁志帅,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高春雷,系双辽市王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丁汉武,男,65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系原告之父。被告盛立威,男,1972年1月22日生,汉族,粮库主任,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邱忠辉,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司机,住双辽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树森,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君隆,系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负责人:田威,经理。委托代理人:XX,系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帅诉被告盛立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志帅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帅撤回起诉。审 判 长 : 杨 平人民陪审员 :高兆祺人民陪审员 :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