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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致远申请执行四川省蜀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致远,四川省蜀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141号申请人张致远,男,生于1974年7月,汉族,住巴中市南江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蜀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扬,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致远申请执行四川省蜀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省蜀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