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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更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许艺聪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艺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868号罪犯许艺聪,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福建省龙海市人,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2013)厦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许艺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9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被告人许艺聪等二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25944元;被告人许艺聪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1088.1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7)732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小喜、代理检察员陈育秋,福建省泉州监狱代表邱德炫到庭履行职务,罪犯许艺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犯许艺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和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泉检驻监减意[2017]48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一是该犯因数罪被判处十七年有期徒刑,财产刑数额巨大,自2013年入监至今仅交人民币700元,财产刑执行比例低,该犯月均消费达人民币285元,具有一定的财产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二是该犯在2017年3-5月份期间每月违规扣20分,累计扣60分,在报请减刑前还在违规,没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态度不好。综上,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许艺聪不予减刑。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许艺聪犯数罪,又系主犯、累犯,在服��期间表现一般,在报请减刑前仍在违规,且被判处的财产性判项数额巨大,累计仅执行人民币700元,大部分未能执行,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需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艺聪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美芳审 判 员  陈大银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启帆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