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行审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厦门市集美区集美欣盛经济发展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集美区集美欣盛经济发展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11行审9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建南路6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11004136757D。法定代表人熊志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磊,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集美欣盛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尚南路2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155262785T。法定代表人陈武卫,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理智,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集美欣盛经济发展公司城建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说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出具的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91号《拆除决定书》中的违建地址已发生变更,故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91号《拆除决定书》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集美欣盛经济发展公司强制执行厦集城执土拆字〔2016〕191号《拆除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耀霜审 判 员 龚小兰审 判 员 蓝水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谢正琰速 录 员 陈荣强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