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长沙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轻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上海轻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财保34号申请人长沙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沈人杰,董事长。被申请人上海轻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康,董事长。申请人长沙神州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轻良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林丽娟以其名下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轻良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林丽娟名下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们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朱可可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雅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