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天根、储冰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根,储冰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陈天根,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储冰翔,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天根与被执行人储冰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75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244元、执行费313元。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经查,被执行人无商品房、机动车辆、股票等登记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无存款余额;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