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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智建平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智建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刑终214号原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智建平,男,1970年4月8日出生,回族,文盲,无业。2011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智建平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豫12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智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智建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智建平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智建平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智建平撤回上诉。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3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正茂审判员  马 艳审判员  袁晓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