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周毅军、刘林恒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周毅军,刘林恒,龙海市石码达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40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135678。负责人:谢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银城,福建高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毅军,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刘林恒,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告:龙海市石码达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经营者:周承忠,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毅军、刘林恒、龙海市石码达信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育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