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与贾俊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贾俊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8民初8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法定代表人:杨近东,职位。被告:贾俊臣,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吴桥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以下简称)与贾俊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桥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立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简振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