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修云与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修云,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02行初62号原告李修云,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念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梁超,主任。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薛文智,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东梅,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室副主任。原告李修云因要求确认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修云于2017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修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修云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桑海燕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