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王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8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332XR。代表人:司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35158738。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湖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2078780Q。法定代表人:张国杰,总经理。被告: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4362281M。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被告:王建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被告山东鸿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华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36元,减半收取566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