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来安支行、王学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82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7)皖1122民初1059号判决,于2017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学友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学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4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