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方卫、方家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卫,方家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4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卫,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方家苏,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7]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卫、方家苏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卫、方家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卫、方家苏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共同密谋到桂某市网吧盗窃他人手机。2017年4月14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方卫、方家苏窜到桂某市城区新视网吧,被告人方家苏走到被害人莫某1身旁,故意丢一些散钱在地上,并谎称被害人莫某1掉钱,吸引被害人莫某1捡钱后,被告人方卫趁机盗走被害人莫某1放置在7号机台面的一台步步高牌VIVOX7PLUS智能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1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手机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莫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卫、方家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杨某,4的证言,被害人莫某1的陈述,被告人方卫、方家苏的供述;鉴定材料;现场勘查笔录、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卫、方家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卫、方家苏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卫、方家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卫、方家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卫、方家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方家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家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细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