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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和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艺茗,王玉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033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梁岩,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南郁春,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孙某某与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孙某某于2017年8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孙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史兰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嘉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