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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根五申请执行靳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五,靳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刘根五,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靳有明,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根五与被执行人靳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929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