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程雷与卜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雷,卜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743号原告:程雷,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被告:卜红兵,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程雷与被告卜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建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雷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