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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4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程雷与卜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雷,卜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743号原告:程雷,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被告:卜红兵,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程雷与被告卜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建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程雷负担。审判员  王建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