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星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恒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星汉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恒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2754号原告:南京星汉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3943537XL),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元大街395号恒通大厦909室。法定代表人:陈红香,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公司经理。被告:淄博恒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65772627T),住所地在淄博高新区工业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郝树洪。原告南京星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恒亿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南京星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睿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星汉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南京星汉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启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