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周卫星、杜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星,杜鸿,匡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周卫星,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执行人:杜鸿,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执行人:匡黄燕,女,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申请执行人周卫星与被执行人杜鸿、匡黄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修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该案为系列案。申请执行标的303715.4元,已执行0元,未执标的30371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杜鸿、匡黄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但杜鸿、匡黄燕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经修水县房产管理局查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杜鸿名下(实际为另案被执行人修水县民乐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修水县义宁镇祈福国际大厦B栋504室房屋已拍卖,其名下位于修水县义宁镇沿江路15号1-8号铺已在处置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匡黄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杜鸿、匡黄燕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将杜鸿、匡黄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周卫星进行了终本约谈,周卫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修水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杜鸿、匡黄燕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杜鸿、匡黄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周卫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桂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