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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创新金属有限公司、华辰建设集团石家庄市炳楠银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创新金属有限公司,华辰建设集团石家庄市炳楠银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3执47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创新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增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华辰建设集团石家庄市炳楠银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钟世春,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村民。石家庄市创新金属有限公司与华辰建设集团石家庄市炳楠银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世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易县人民法院(2014)易民初字第85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辰建设集团石家庄市炳楠银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世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创新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华辰建设集团石家庄市炳楠银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世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创新金属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华辰建设集团石家庄市炳楠银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世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创新金属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东审判员  李惠军审判员  李树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