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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邱新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邱新春,赣州市丰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1160号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毓津,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邱新春,男,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被申请人:赣州市丰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梅渡大桥西引道北侧锦绣新城3#4#5#6#7#店面。法定代表人:魏艳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新春、赣州市丰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6066.3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等的财物。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69×××23)。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邱新春、赣州市丰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6066.3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