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巨野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巨野县魅惑指尖手足护理会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巨野县魅惑指尖手足护理会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145号原告巨野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巨野县青年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东明,经理。被告巨野县魅惑指尖手足护理会所,住巨野县麟州步行街10号楼9号店。负责人:许玉芳,经理。原告巨野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野县魅惑指尖手足护理会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明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巨野县魅惑指尖手足护理会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善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