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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以江、周业怀与周立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以江,周业怀,周立生,耿宏志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352号原告:徐以江,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业怀,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龙、耿耿,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立生,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昊焱,沭阳县胡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耿宏志,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徐以江、周业怀诉被告周立生、第三人耿宏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徐以江、周业怀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以江、周业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占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姬永昊书 记 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