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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江市贝纳尔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航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贝纳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航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502号申请人:镇江市贝纳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中心村西下沿。法定代表人:於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航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石碧西路30号A栋。法定代表人:龙俊宇。申请人镇江市贝纳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航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贝纳尔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航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蔡志飞所有的苏L×××××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贝纳尔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航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蔡志飞所有的苏L×××××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