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正云与被告永州市东兴石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云,永州市东兴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517号之一原告:李正云,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清,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永州市东兴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王钧,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正云与被告永州市东兴石材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4年10月11日,湖南环强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高利息为诱饵吸引原告等人与上海环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有被告永州市东兴石材有限公司作为上海环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借款担保方加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后湖南环强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涉嫌刑事犯罪,被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判决其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而处有期徒刑。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了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物)鉴(文检)字[2016]404号鉴定文书,在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区分局经侦大队委托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涉案借款合同上被告提供担保的合同专用章真伪进行鉴定。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抽样了王桂英、刘先寿、唐年发、姜定达四份借款合同,并送检了被告公司《委托协议》等被告合同专用章进行比对,鉴定认定检材上“永州市东兴石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与样本上“永州市东兴石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故本案中永州市东兴石材有限公司对上海环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借款担保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正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增辉代理审判员 陶小艳人民陪审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