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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静与被告叶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静,叶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709号原告王晓静,女,汉族,1983年5月26日,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叶大林,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晓静与被告叶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晓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晓静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有志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