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静与被告叶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静,叶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5709号原告王晓静,女,汉族,1983年5月26日,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叶大林,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晓静与被告叶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王晓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期限内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晓静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有志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