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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建祥与雷小荣、薛红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祥,雷小荣,薛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祥,男。被执行人雷小荣,男。被执行人薛红丽,女,系被执行人雷小荣之妻。高建祥与雷小荣、薛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81民初2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用2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总对总”及其他相关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雷小荣、薛红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1执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建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