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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川特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特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483号之一原告:四川特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江家坝黎明街31号。法定代表人:余文英,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什阳,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帅,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园8号楼2层2号。法定代表人:文超。原告四川特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维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特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特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特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7元,保全费954元,共计2021元,由原告四川特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蒲彦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昌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