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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述波、吴仕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述波,吴仕清,熊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陈述波,男,1987年9月8日,汉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被执行人吴仕清,男,1965年1月1日,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岷山乡文桥村一组塘岸铺41号。被执行人熊少虎,男,1969年10月11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十里街道黄土岭孙家垅。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陈述波申请吴仕清、熊少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仕清、熊少虎应支付申请人陈述波案款81733.0元,承担执行费1126.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7733.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仕清,熊少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7执6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曰书记员  查文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