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蓟县国营小屯苗圃、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房产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蓟县国营小屯苗圃,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房产服务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蓟县国营小屯苗圃,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法定代表人:康军,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宏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秀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男,该中心职员。上诉人蓟县国营小屯苗圃因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房产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9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蓟县国营小屯苗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房产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