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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侯新常与侯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新常,侯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4087号原告:侯新常。被告:侯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毅,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新常诉被告侯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新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侯新常负担。审判员  于军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紫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