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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3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赖合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赖合老,邱三金,林某,赖婉欣,曾贵斌,曾建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391号之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环城北路,组织机构代码85790632-X。负责人黄荣生,经理。委托代理人XX林,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合老,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三金,女,195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女,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婉欣,女,201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法定代理人林某(系赖婉欣之母),女,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贵斌,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赵静,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建木,男,1996年2月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合老、邱三金、林某、赖婉欣与被上诉人曾贵斌、曾建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曾贵斌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而本案系交通肇事的赔偿纠纷,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有待曾贵斌交通肇事罪的判决结果,才能对本案作出判决,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汀县人民法院(2015)汀民初字第17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汀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  日  耀审判员 陈  小  曼审判员 许  培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其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