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袁晓红、张磊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红,张磊磊,姜传蓥,蔡秋松,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晓红,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张向前,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磊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人,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姜传蓥,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保康县人,住湖北省保康县。被执行人蔡秋松,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被执行人王浩,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关于袁晓红与张磊磊、姜传蓥、蔡秋松、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增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