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杨胜和、黄多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杨胜和,黄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住所三穗县八弓镇。法定代表人:杨世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城,该行合规经理。被执行人:杨胜和,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黄多昌,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侗族,黔东南三穗县烟草专卖局职工,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杨胜和、黄多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从黄多昌工资收入中每月扣划2000元偿还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2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