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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杨胜和、黄多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杨胜和,黄多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住所三穗县八弓镇。法定代表人:杨世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城,该行合规经理。被执行人:杨胜和,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黄多昌,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侗族,黔东南三穗县烟草专卖局职工,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县支行与杨胜和、黄多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从黄多昌工资收入中每月扣划2000元偿还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2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