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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园洲镇腾隆塑胶原料厂与广州市海弘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小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园洲镇腾隆塑胶原料厂,广州市海弘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小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腾隆塑胶原料厂,住所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田头村,组织机构代码L3543022-2。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弘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古东村骏业街42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9941933-8。被执行人:黄小泽,男,汉族,1969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腾隆塑胶原料厂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弘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小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3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海弘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黄小泽应清还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腾隆塑胶原料厂84270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二)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三)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黄小泽名下有佛山市禅城区建设一街11号四座602房;由于该房屋为黄小泽与案外人蔡展晖共有财产,而越秀区法院正在执行以黄小泽、蔡展晖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故我院已将上述房屋移交该院处理。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正被越秀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处理中,本案需等待处理结果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提供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5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锦耀审判员  黎炳林审判员  姜振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梓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