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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诉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02民初1443号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张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强,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马立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兴,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下简称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第四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强,中建第四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建第四建筑公司给付租金1486721.58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建第四建筑公司长年的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由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出租钢管、扣件、碗口、油拖等建筑器材给中建第四建筑公司,用于该公司承建的X广场项目。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如约履行了出租义务,经双方核算至2015年12月16日产生租赁费用3395316.55元,同日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将以上费用发票开出交与中建第四建筑公司,但该公司只支付了189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被告中建第四建筑公司辩称,对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讼请求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结算正在办理,目前处于公司审核阶段。对于尚欠款的数额有异议,我们核实的是1505316.55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提出中建第四建筑公司欠租金1486721.58元,中建第四建筑公司核实为1505316.55元,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对此予以认可,本院对欠租赁费为1505316.55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建第四建筑公司长年的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由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出租钢管、扣件、碗口、油拖等建筑器材给中建第四建筑公司,用于该公司承建的X广场项目。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如约履行了出租义务,经双方核算至2015年12月16日产生租赁费用3395316.55元,同日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将以上费用发票开出交与中建第四建筑公司,但该公司只支付了189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诉讼中,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增加诉讼请求为1505316.55元。本院认为,原告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中建第四建筑公司之间租赁建筑设备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租赁期满后,双方对租金进行了结算,中建第四建筑公司认可欠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1505316.55元,其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履行给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故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此项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未按约定补缴诉讼费用,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租金1505316.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48元,减半收取计9174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已预交,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原告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源建筑器材租赁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昊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