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01行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宋建良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良,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2480号原告:宋建良,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94号。法定代表人:胡述华,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蔡尚龙,该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温燕萍,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良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行政通知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以其并非涉案宅基地房屋的产权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且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良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建良负担。审 判 长 钱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秋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