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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文懿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懿峰,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文懿峰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县城返回自己家时,发现其邻居廖某某家中无人,并在廖某某家厨房的窗户上发现一串钥匙,文懿峰于是用该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廖某某家卧室,并在卧室衣柜的抽屉里发现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遂将其中的2055元盗走。后文懿峰在彭水县城将盗窃得来的现金全部挥霍。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文懿峰在去彭水县公安局靛水派出所投案途中被民警抓获。文懿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并退还被害人2055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懿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文懿峰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文懿峰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文懿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文懿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文懿峰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懿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12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