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某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271号移送机关芒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成某,男,1996年6月7日出生,傣族,文盲,系国籍不明人员,住缅甸木姐。被执行人成某犯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云3103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成某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成某为国籍不明人员,无身份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我院将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