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5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时立军与李慎连、秦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立军,李慎连,秦绪红,李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587号之一原告:时立军,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慎连,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秦绪红,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博文,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时立军与被告李慎连、秦绪红、李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时立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695元,由原告时立军负担。审 判 长 范 蓉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安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