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成兰与韩龙生、穆晋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成兰,韩龙生,穆晋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56号申请人韩成兰,女,194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韩龙生,男,195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穆晋萍,女,40岁左右,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韩成兰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薛金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母,已故)名下位于源涡村中区144号的房屋及院落(宅基地证号榆集用1992第111139号)��迁补偿款1302675.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薛金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母,已故)名下位于源涡村中区144号的房屋及院落(宅基地证号榆集用1992第111139号)拆迁补偿款1302675.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