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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济宁红山石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济宁红山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297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中路。负责人:孔凡群,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济宁红山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政府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326313347。法定代表人:刘春香,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与济宁红山石工贸有限公司、刘春香、高本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属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诉讼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将来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济宁红山石工贸有限公司所属的坐落于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民营工业园北路南侧,土地证为兖国用(2013)第2878号的土地一宗。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