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双辽市辽西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杜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辽西街道办事处,杜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842号原告:双辽市辽西街道办事处地址:双辽市辽西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金鹏飞,双辽市辽西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智新,双辽市辽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素文,女,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南街嘉宇馨苑小区。原告双辽市辽西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杜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双辽市辽西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149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0年4月4日从原告借款61494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万元,尚欠21494元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的身份不能确定,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双辽市辽西街道办事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王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智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