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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宏斌与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斌,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595号原告:刘宏斌,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三街4号。法定代表人:刘广岐,职务总经理。原告刘宏斌诉被告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宏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斌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宏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