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宏斌与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斌,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595号原告:刘宏斌,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三街4号。法定代表人:刘广岐,职务总经理。原告刘宏斌诉被告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宏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宏斌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宏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