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章德财、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德财,胡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德财,男,汉族,1972年12月8出生,住宜城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婷婷,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再审申请人章德财因与被申请人胡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2016)鄂06民终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德财再审请求称:原一审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体现在胡婷婷主张的借款缺乏足够的账户交易明细,且双方在同居期间以胡玉莲名义购买的轿车胡婷婷亦已占为己有,法院对此没有处理。综上,法院认定章德财向胡婷婷借款83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之所以给胡婷婷出具欠条是为了给胡婷婷一个承诺。请求依法进入再审并撤销原一审及二审判决。本院认为,胡婷婷在向章德财主张债权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主要为取款凭证和借条,且双方在借条上明确载明该借条系对之前以往的借款进行核对并汇总后重新出具的条据,故该借条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章德财对该借条签名的真实性亦不否认。现章德财认为该借条系为了一个承诺而向胡婷婷出具,但章德财在7月29日、8月2日、8月10日、8月30日的电话录音中明确认可确实存在借款,且录音中对该借款的形成有比较详细的陈述,故本院对该借条的形式及内容均予以认定正确。对章德财提出的科雷傲轿车与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必然联系,且原一审、二审均未对此进行审理,故不属于申诉事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德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云飞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