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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更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立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599号罪犯王立,男,36岁(1981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执行职员,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立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028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立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树明、检察官助理龙志伟,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干警刘新、张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立及其证人张晓林、李瑞杨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王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改造,于2016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符合减刑条件。北京市监狱根据罪犯王立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王立减刑不超过七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北京市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法庭审理程序合法;罪犯王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北京市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6年10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罪犯王立对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王立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张晓林、李瑞杨的证言;(3)北京市监狱出具的罪犯王立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提请减刑集体评议表;(4)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台帐;(5)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朝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本院认为,罪犯王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鉴于王立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北京市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孙 锋人民陪审员  洪晓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