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仁凤与被告浏阳市太平镇长兴花炮厂、郴州毅飞烟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龙平、谭政伟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凤,浏阳市太平镇长兴花炮厂,郴州毅飞烟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龙平,谭政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807号原告:黄仁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辉,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太平镇长兴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太平镇炉前村。法定代表人:潘孝良,系该厂负责人。被告:郴州毅飞烟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州大道城前岭北段(东江物资公司综合楼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邝应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李龙平。第三人:谭政伟。原告黄仁凤与被告浏阳市太平镇长兴花炮厂、郴州毅飞烟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龙平、谭政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仁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仁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黄仁凤负担。审 判 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 贤书 记 员 赵子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