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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仁凤与被告浏阳市太平镇长兴花炮厂、郴州毅飞烟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龙平、谭政伟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凤,浏阳市太平镇长兴花炮厂,郴州毅飞烟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龙平,谭政伟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807号原告:黄仁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进辉,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太平镇长兴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太平镇炉前村。法定代表人:潘孝良,系该厂负责人。被告:郴州毅飞烟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州大道城前岭北段(东江物资公司综合楼1-8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邝应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李龙平。第三人:谭政伟。原告黄仁凤与被告浏阳市太平镇长兴花炮厂、郴州毅飞烟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龙平、谭政伟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黄仁凤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仁凤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黄仁凤负担。审 判 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 贤书 记 员  赵子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