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平炎与山西省平顺县生产资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炎,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平炎,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潞安集团王庄煤矿干部,现住长治市郊区故县石长路创业小区11栋1单元5户;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利国,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王平炎与山西省平顺县生产资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平炎欠款50000元及欠款利息22800元,共计728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620元、执行费992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省平顺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财产以人民币72800元直至还清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案件受理费1620元、执行费992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原 青 林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