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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卢东康、淡立国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东康,淡立国,杨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卢东康,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执行人:淡立国,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执行人:杨桂良,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请执行人卢东康与被执行人淡立国、杨桂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7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7645元。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代理审判员  廖国良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红玉 搜索“”